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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 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医患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 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十八条 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应告知当事人选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医患纠纷的指导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节选)

第四十九条 案件的受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节选)

广安中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

侵权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赔偿项目众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造成部分案件裁判出现差异,为了切实审理好此类案件,我院组织专人对本市和外地法院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进行了归纳梳理,概括出如下几点审判经验,供各位同仁参阅。 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相关问题 对多车连环追尾责任主体的确定:多车连环追尾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所有肇事车辆,不管其驾驶人有无责任,均应将所有肇事车的车主

成都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会议纪要

0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未定损或定损金额有异议,当事人自行维修的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的认定和支持?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或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自行维修后,主张按照实际维修金额赔偿损失的,法院应结合维修清单以及有关证据,从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出发,对维修项目及费用进行严格审核。 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按照市场价格租用的非营运车辆所产
成都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会议纪要

四川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2020年)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
四川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2020年)

宁波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解答

01、救护车费、输血费、康复费、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范围?后续治疗费能否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 答:医疗机构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属医疗费的范畴。 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
宁波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解答

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一、人身损害纠纷 01、救护车费、输血费、康复费、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范围?后续治疗费能否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 答:医疗机构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属医疗费的范畴。 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
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