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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变更的工程,可按照履约过程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价

【方法解析】 工程计价方式是指根据不同的计价原则、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确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要明确工程建设模式,即采用单种计价方式,还是多种计价方式组合;也要结合工程性质特点、质量要求、工期等各种因素,选用合适的计价方式。在出现工程价款纠纷时,选用何种计价方式往往对工程价款产生较大影响,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果根据约定的《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合同外变更的工程,可按照履约过程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价

承包人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但现
承包人仅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签证虽然形式完备,但无法达到令人确信所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签证无效

【方法解析】 在工程纠纷中,一般认为工程签证属于书证的一种,当事人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实践中除了关注工程签证形式上的完整性,也可以从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方面进行突破,例如相关签证仅记载了事件但没有对应的工程量,无法证明在施工现场实际发生,或相关工程量并属于承包范围,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等。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虽然
工程签证虽然形式完备,但无法达到令人确信所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签证无效

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内部报签手续不全的责任不属于承包人,签证有效

【方法解析】 因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实践中常见的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原因,围绕这一问题也可能会产生相关的工程价款纠纷。《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签证存在程序性的瑕疵的情况下,并非必
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完整性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内部报签手续不全的责任不属于承包人,签证有效

施工方承担赔偿违约损失及工程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最高院支持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虽然前述规定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但对未经招投标的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也同样可以参照适用。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并用。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施工方承担赔偿违约损失及工程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最高院支持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发包人欠付数额尚未查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本条规定中存在一个前提,即“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实践中,如果案涉项目的发包人没有与转包人、分包人进行结算,并不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因此不满足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种情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发包人欠付数额尚未查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保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发包人与总包方尚未结算完毕,但实际施工人就已完工程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从推进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在符合起诉主体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的诉讼,
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不计入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第3.4.8条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由于签证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差价签证,不计入工程价款

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的过错行为,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审判机关结合承包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本文分析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确认了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额,但承
承包人出具虚假收款证明配合套取贷款,后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提交验收报告即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