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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2005年4月1日 〔2004〕行他字第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2005年3月10日 〔2004〕行他字第1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焦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4日 〔1999〕行他字第11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法赔复〔1996〕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 高检发政字〔19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随着检察机关任务日趋繁重,办案中遇到的危险性也加大了,因公牺牲、伤残的人员有所增多。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规定了新的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抚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90〕法民字第17号 该复函已被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你司劳险司函字〔1990〕23号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11日 〔90〕民他字第2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你院于4月22日就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刘伯达为委外队装卸工,在工作中被徐州西站职工唐继春违章作业砸伤致残,根据《民法通则》》(编者注:现已失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徐州西站作为唐继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