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揽、劳动关系中受伤,用人单位责任如何承担?

这里主要讨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予以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
劳务、承揽、劳动关系中受伤,用人单位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严重违规解除员工5个步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事先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员工违规的事实,否则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无证据证明旷工事实认定违法解除: 艺龙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皖
依据严重违规解除员工5个步骤

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24种情形

有些用人单位会耍一些心机让劳动者在日后涉诉时面临举证困难,于是签完劳动合同后就不交付给劳动者。另外,也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专业的岗位负责该等事宜或因为粗心而疏漏,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于劳动者。这样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24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过错的16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明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而非随意解除。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过错的16种情形

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从事微商经营、开网店、开网约车的行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劳动者如果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上述活动的,只要单位能够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成为合法解除的理由。即便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劳动者的上述行为也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情形,单位的主张也可能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没有影
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8个月补签劳动合同,主张未签合同2倍工资支持吗?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某饭店,从事财务日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9月3日。张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某饭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690元。 某饭店主张双方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某饭店,乙方为张某,合同期限为
入职8个月补签劳动合同,主张未签合同2倍工资支持吗?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谁来决定?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居多,且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也是最多的纠纷之一。在此类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纠纷的焦点多集中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与否的认定上。就笔者在执业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与否的认定中,用人单位往往是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单方认定劳动者违反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谁来决定?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能否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22日,某电子公司向张某发送入职聘书,同时明确入职需完成并通过背景调查,张某回复“同意”。入职当日,张某拒绝配合公司进行背景调查,后经公司调查,张某填写的工作履历与实际情况不符。2021年3月17日,电子公司解除与张某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能否支持?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的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自己提供骑乘代步工具。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XX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形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快递人员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回顾】 L公司是“M平台”开发运营主体。2019年10月24日,D公司与L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在D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由L公司安排符合D公司要求的服务人员至指定场所提供收派、装卸搬运、派送项目、综合物流辅助等服务, D公司根据L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2019年12月24日,陈某与L公司签订《M平台使用合同》,约定陈某固定为D公司提供送货、收货、分拣、搬运工作,接受D公司的监督管理
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形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快递人员劳动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