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以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行政审计一般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行政审计为工程结算依据”,此时发包人负担推进工程审计工作的义务。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7 13 热度 0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法律与司法解释 王陆续律师 2024-08-27 4 热度 0评论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行为变更了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的约定的,行政审计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方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 热度 0评论
施工合同未约定行政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受行政审计约束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方法解析】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2 热度 0评论
未完工程且当事人约定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的,如果工程未完工致使按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可以依据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如果固定单价合同项下涉及承包人未完工就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法院需要考虑案件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判断案涉未完工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是否客观、合理、公平,如果发生工程量变更等情况,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以定额方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6 热度 0评论
未完工程且当事人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的,工程价款可按照比例折价法进行计算 【方法解析】 固定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意味着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方式,在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完工以后发生结算争议的,除了合同外变更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4 热度 0评论
工程完成主体部分且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 【方法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即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可以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0 热度 0评论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工程价款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需要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以及监理等的往来签证、会议纪要、通知、函件、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1 热度 0评论
当事人订立黑白合同的,一般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方法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领域常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即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经常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对外,是经过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5 热度 0评论
无效施工合同未约定税金的,承担税金主体存在争议,需根据管理费的约定及事实税金承担来综合判断 【方法解析】 缴纳税费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确定。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会在协议中约定工程总价,如果结算条款中没有税费分担的约定,是否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税金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相关约定,比如对管理费的约定等,如果合同约定管理费或下浮率过高时,一般综合考虑,推定由被挂靠人承担该税金。如果合同中工程价款未约定是否含税,根据商业习惯,一般认为该价款含税。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8-21 11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