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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编者注:本答复中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应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编者注:现已失效)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年5月19日 〔2009〕行他字第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 (2007年8月24日 鲁高法函〔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节录)

(2008年4月29日 法〔2008〕139号) 四、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5日 〔2005〕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编者注:现已被修改)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