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计取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最高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方法解析】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根据该规定可知,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如果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常见的周转材料主要有模板、脚手架 工程合同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3 热度 0评论
发包人分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且工程款均由该分公司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分公司的结算行为有效 【方法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不少以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此时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解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5 热度 0评论
工程经鉴定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由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方法解析】 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其依据一般是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171号)第7条第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工程质量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3 热度 0评论
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突破固定价以定额结算工程价款 【方法解析】 工程价款纠纷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则一般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在实践当中也存在诸多例外情况,尤其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包死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因发包人违约或中途解除合同等各种原因,承包人无法完成全部工程量,仅完成了成本高而利润低的部分,此时若完全按照合同约定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5 热度 0评论
第三人加入工程款债务关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方法解析】 工程价款纠纷中,支付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实践中,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毋庸置疑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主体通过以房抵债、垫资付款的形式加入债务关系的情况,这种主体变动并不一定能必然免除发包人的付款义务,还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分析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五百五十二条分别对这两种类型作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3 热度 0评论
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其中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2020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的情况,此时建筑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就会越来越大,一方面会导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16 热度 0评论
未经竣工验收的安装工程试运行调试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工程质量问题本应由施工人负责,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如果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则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转移至发包人一方,此时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发包人不得 工程价款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7 热度 0评论
发承包双方协议免除保修责任的,但承包人对地基工程的质量责任不能免除 【方法解析】 工程保修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一方面来自发承包双方的约定,另一方面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都有相关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 工程质量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6 热度 0评论
停工归责于发包人的,法院可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方法解析】 工程造价纠纷中,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这一计价方式并非绝对不能突破。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发承包双方在《备案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格及工日单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其余单价均为固定单价不可调整”,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备案合同》仅作为备案使用,双方在此之后并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故 工程责任 王陆续律师 2024-09-28 3 热度 0评论
因甲指材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方法解析】 《民法典》中规定了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性标准的,应承担过错责任。若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工程责任 王陆续律师 2024-09-24 9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