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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阅读提示 如果违约金条款在施工合同内,那么随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如果后期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相同性质的文件,并在其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呢? 一、裁判要旨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若结算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其约束。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11月8日,汽轮公司与金昊公司签订《发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承包人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阅读提示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垫资利息并不同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那么是否能够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垫资款项为准,不包括垫资利息。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8月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南通公司(乙方)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垫资利率的上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其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所有未约定利息但需计算利息的债务款项相一致。但是在工程竣工后,垫资利率还受到上述限制吗? 一、裁判要旨 垫资利率的限制,仅针对垫资期间,从垫资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竣工之后,垫资款自动转为工程欠款,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计息;如无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案情简介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阅读提示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其中究竟是请求权的桥梁还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单纯第三人? 一、裁判要旨 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仍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并不需要大型工程机械。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小型建材等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 一、裁判要旨 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二、案情简介 1、2010年11月1日,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一份《主体结构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毫无疑问,设计单位也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签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补正规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那么设计合同能否类推使用呢? 一、裁判要旨 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有效。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2月20日,信诚公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阅读提示 由于地质勘察单位无资质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施工被迫停止,出现停工等损失的,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份额? 一、裁判要旨 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错误报告导致停工的,应当负主要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案情简介 1、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那么因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导致出现停工的,这部分损失是否也由发包人承担? 一、裁判要旨 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人对于选任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这一项原因如果与停工有关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简介 1、王庄新农村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系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发包人是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

阅读提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价格属于建设工程中的核心内容,自然也是实质性内容。对于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设置让利条款的,是优先维护招投标的规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裁判要旨 虽然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双方在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约定让利金额的,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该补充约定无效。 二、案情简介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